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》规定 , 对于检察 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线索 , 由控告 申诉 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、 管理和审查 。 这种机制 , 对有 效防止擅 自办案和 侦查权 的滥用 发 挥 了积极 作 用 。 然而 , 在《规则 》中 , 又规定的在侦查部 门实行 侦审一体化的特殊机制 , 增加了检察机关归 口 管 理和审查举报线索程序上的复杂性 , 不利于控告 申诉检察部 门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举报线索的 受理和处理情况 , 给控告 申诉部门定期清理举报 材料 ,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 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, 完善 管理制度 以及答复举报人等工作带来不便 。 其次 , 《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》对控告 申 诉检察部门初查的规定是一种在举报材料状态范 围上的限定 , 而不是对其实质 内容上 的限定 。 因 而 , 将举报线索初查工作划归两个部门进行 , 从形 式上看似乎分工明晰 , 责任具体 , 而实际上这种分 工 , 并没有任何法律程序上 的意义 , 反而使同一性 质或同一项工作因分工过细而缺少应有的管理上 的统一和处理上 的一致性 。 不仅如此 , 现有工作机 制还将控告 申诉检察部门的初查工作与立案工作 进行了分离 , 自侦案件的立案工作均 由 自侦部门 办理 , 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》规定 , 初查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举报 线索进行审查和初步调查 , 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 侦查 的诉讼活动 , 它是一种非强制性 和不完全性 的调查方法 , 既是与立案后 的侦查相对独立 的一 个办案环节 , 同时又 与对线索的审查及处理构成 一个有机整机 , 其 目的是确定举报线索的管辖权 限 、 可查性程度以及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 , 为最终 对举报线索是 否作 出立 案处理提供事实上 的依 据 。 而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初查工作与立案工 作进行分离 , 割裂 了举报线索从审查到立案工作 的承继性 , 不仅增大了管理工作上的繁杂 , 而且难 以有效防止擅 自办案和压案不办等违法违纪现象 的发生 。 因此 , 笔者认为 , 从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查到初 查立案 , 是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整体工作 , 其职责行 使不宜分割而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完整性 , 且这些 程序性的工作也宜划 归控告 申诉检察部门负责 , 自侦部 门不再负责举报线索的审查 、 初查和立案 , 而专门负责控告 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后交付侦查案 件的侦查工作 。 这样 , 自侦案件的工作模式就形成 由不 同部门负责的 、 以立案后交付侦查为分野的 两大板块 , 这两大板块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衔接 , 既 有分工又有合作 , 一方面有利于控告 申诉检察部 门对举报线索统一妥善地管理 , 以及 自侦部 门严 格依照法律规定集中精力侦查破案 , 另一方面又 从工作运行机制上设置 了部门间的相互制约 , 杜 绝 了侦审合一 , 为严格公正执法 、 提高办案工作的 质量和效益提供了保障 。 作 者 重 庆市巫 澳县检察院 适用寻衅滋事罪的 疑难问题及对策 汤 晓慰 一 、 随意殴打他人 , 造成被害人重伤 、 死亡的 严皿后果的如何定罪 寻衅滋事行为人所表现的 “ 随意殴打他人 ” , 其 目的是为 了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 上 的满足 , 其矛头的指 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 社会关系 , 也不局 限于某个特定 的对象 , 往往不计这章没有结束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 后果 , 造成被害人重伤 、 死亡 。 那么 , 刑法应如何评 价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不 同的认识 。 第一种观点 认为 , 应 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。 其理由是 行为人实 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只是打人取乐 , 使 自己精神上 得到满足 , 没有特定的伤害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故 意 , 且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 的 。 第二种观点认 为 , 应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数 罪并罚 。 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 , 寻衅滋事罪的 法定刑决定 了他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重伤 、 死亡 的危害结果 。 因此 , 凡在寻衅滋事时随意殴打他 人 , 造成被害人重伤 、 死亡后果 的 , 为了真正体现 刑法罪刑相一致 , 不放纵犯罪的原则和要求 , 就不 能 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 , 所 以第一种观点明显不 足取 。 那么 , 对在寻衅滋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 亡的 , 能否数罪并罚呢 笔者持否定态度 。 对行为 人数罪并罚 的基础只能是行为人的行为 已经构成 数罪 , 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完全具备了构成某 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体 、 主观方面 、 客体及客观 方面四个方面的要件 。 行为人在寻衅滋事 中只有 一个行为 “ 随意殴打他人 ” , 它既是行为人成立寻 衅滋事罪 的客观要件 , 同时又是故意伤害或故意 杀人罪 中必不可少 的行为要件 。 就 “ 随意殴打他 人 ” 这一个客观行为而言 , 既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 中客观方面的要件 , 又作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的客观方面要件 , 这就违反 了刑法 “ 一行为一评 价 ” 、 “ 禁止重复评价 ” 的原则 。 但这属什么样的犯 罪形态 , 理论界亦有分歧 ,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 观点认为因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 , 造成他人重 伤 、 死亡后果 , 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 罚 , 是一种转化犯 。 第二种观点认为 行为人以一 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, 由于产生的犯罪结果 触犯 了数个犯罪条款 , 属 于想象竟合犯 , 应该择一 重罪处罚 。 笔者认为 , 行为人出于一种故意 , 实施一种行 为 “ 殴打他人 ” , 但同时触犯 了数个罪名 , 属于想象 的数罪 , 不是实质的数罪 , 应构成想象竞合犯 。 根 据想象竟合犯 的处罚原则 , 随意殴打他人 , 造成被 害人重伤 、 死亡的严重后果 , 应 以故意伤害罪或故 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。 二 、 如何界定 “ 随意殴打他人 ” 中的 “ 随意 ” “ 随意殴打他人 ” 情节恶劣的 , 构成寻衅滋事喜欢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请大家收藏:(www.qibaxs10.cc)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七八小说更新速度全网最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