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规定转化犯情形 在 司法实践 中 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罪行 为的 同 时 也多会造成行 为人重伤甚 至 死亡的严 重后 果 但是我 国 刑 法对此种情 况 并未 转化 为 其他罪 胺照故意伤害罪 , 故意 杀人 罪进 行 处 罚 。 对 于 此种 情 况 , 不利 于 司法实践 中对犯罪分子正确 定罪量刑 。 二 司 法 方 面 寻衅滋 事罪在立法 上 的不 足 间接 导致 司 法实 践 上 的缺 陷 , 司法方 面的不足主要 有 司法执行方面无统 一标准 执行随意化 寻衅滋 事罪的罪与非罪没 有 明确 其界 限 , 与其他 罪 的界 定 存在 一 定的模糊性 这就导致各地 区在认定 寻衅滋事罪 时有 一 定 的任 意性 , 对 其度的把握也各 自不一 存在混乱 。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 强化 寻衅滋事罪 口袋化 在 日常生活 中 , 寻 衅 滋 事 类 案件 频 发 , 司法 人 员 办 案 时 无 明 确 标 准 案件 的主观客观方面认定具有较强 的主观性 , 这就对于 办案人员素 质要求 比较高 。 然而现实 中 ,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 不齐 , 强化 了 寻衅滋 事 罪的 口袋化 。 二 、 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寻衅滋 事罪存在些许不足 本文有以下 几个方面的进行完善 一 立 法 方 面 的 完善 规范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 司法实践 中对行 为人 进 行 定罪 与 否 的根 据 , 我 国 现在 的寻衅滋事罪的构 成 要件 存在 不 明确情 况 , 这种情 况 将 直 接 影 响 司法实践公正 性 。 在 立 法 上 我们 就应 规范 这种 现象 , 对 “ 随 意 ’ ‘ 弓虽拿 硬要 ” 的等相 关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立法规范 对 “ 情 节严 重 ’ “ 情 节恶 劣 ” 的严重和恶劣的程度进行 细化 。 另外 规范 寻衅 滋 事罪 的表 述 使 其可 以与侵犯公 民财产罪和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罪方面进行 区分 。 立法 上 规范表述 朋确 规定 是司法实践得 以正 常高效运转的基础 。 增加注意性规定 行为人实施寻衅滋 事罪行 为 的 同 时构 成 其他 犯 罪 的 , 匕如故 意 杀 人罪 、 故意伤害罪 、 侮辱罪 、 聚众 扰乱 公 共秩序 罪 等 。 这种 情 况下 属 于 想象竞合 应当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。 刑法学者对于 上述罪名存在 交叉包 容 的处 理意 见 不 统 一 , 有的学 者认为 这种情况下应 当对行 为人 以寻衅 滋 事 罪 一 罪处 罚 。 他 们 认 为 构成其他罪的情况应 当属于 寻衅滋事罪本身规定的 “ 情 节严 重 、 情节恶 劣 ” 。 有的学者认为 , 这 种 存在 交 叉和 重 合 的情 况 应 当 以其他 罪 名 定 罪 。 他们认为这样才能做 , 有利于刑法打击 寻衅滋 事类犯罪 , 同 时也充 分体现 了我国刑事政策 的指 导 思想 。 本 文认 为 , 行 为人 实施 寻衅 滋 事 犯罪的同时也伤害到 了其他 公 民身体 造成其他 公 民重伤或者死亡 的 应该按照处 罚较重的罪名 胺照故意伤害罪 , 故意杀人罪进行处 罚 。 寻 衅滋事罪 同聚众斗殴罪都 是从流 氓罪 中分解 出来 的 , 立 法 者 只 将 聚 众 斗殴罪规定 了转化犯 , 即行为人聚众斗殴过程 中 造成 了其他 公 民的重 伤或者死亡 以及财产受到损失 时 对行为人按照故意伤 害罪 、 故意杀人 罪 、 抢劫罪等定罪处 罚 。 所 以 , 本文 认 为 , 对于 寻 衅 滋 事 罪 同样应 增加 规定注意性规定 这样 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使得刑法 的警械性功能本小章还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! 发挥的更好 。 二 司 法 方 面 的 完善 出台相应 司法解释 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 归纳和 总结而做 出的一 般性规 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 也会 出现 一 定 的滞 后 性 , 存在 法 律 漏 洞 。 因 而 司 法解释 的出台具有一 定 的必要性 。 尤其 是在 司 法 过 程 中 , 司法 执 行方 面无统一标准 执行随意化 更需要对 法律 规 范作 出明确 的解释 使得 司法人员在 司法实践 中有法 可依 , 有解释 可 寻 。 比如 犯罪情 节 与后 果 的 “ 轻 ” 与 “ 重 ” 规定过于模糊 缺乏可 以把握的标准 。 加强 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 无论是刑事 司法还是 民事 司法 都关系 到 国 家安 全 , 社会稳 定 , 人 民的利益 。 司法人员的素质直 接影响案件完成 的质量和 司法工作 的工 作效率 。 好的法律没有得到 很好 的执行 , 立 法宗 旨和 国 家政 策 就不 能 落实到实处 。 所 以应通过职业技 能培训 等方 式加 强 司法 队伍 建设 , 使事罪存在 问题 的 完善 。 【关键词 】寻衅滋 事罪 争议案件 问题 完善 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 随意殴打 、 骚扰他人或任 意损 毁 、 占用 公私财物 威者在 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 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 的行 为 。 虽然 我国法律已 经 明确规定 了寻衅滋事罪 但是仍然存在相 应 的 问题 , 文 将进行叙述并提 出完善建议 。 一 、 寻衅滋事罪存在 的问题 一 立 法 方 面 寻衅滋 事罪的前身是 年刑法规定 的流氓罪 修订后 的刑法对 寻衅滋事罪罪状进行 了 具体 的规定 , 立法者 期望 改 变原 来 刑 法 中流 氓 罪的模糊 、 不好操作性 的状态 但这并没有很好 的解决实践 中出现 的 问 题 存在 立法上 的不足 构 成要件不明确 寻衅滋 事罪的法律规定用 语都存在 含 糊 不清 的地 方 , 匕如 寻衅滋 事罪条文 中的 “ 随意 ’ ‘ 强拿硬要 ” 的等相 关规 范 的构 成要件 规 定不 明 确 《刑法修正案八 》虽然对寻衅滋 事罪进 行 了相 关修改 但是 “ 情节严 重 ’ 、 “ 情节恶劣 ” 等客观方面入罪 标准仍 不 明确 。 另 外 , 寻 衅滋 事罪 的 构成要件表述上 与侵犯公 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 民财产罪 的客观方面也 多有重合和交叉 。 立法上 的不 明确 、 不 具体是 导 致 司法 实 践 中应用 混 按照检察机关 内设机构的职能和管辖分工 , 控告 申诉部门对举报的侦审分离与 自侦部门对案 件的侦审一体化并行 。 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复杂 , 致 使二者契合处形成一边缘地带 , 也就是控告 申诉 部门对举报线索的初查处理职权的拥有和限制 , 这种职权的过分分割 , 表现 出一定范围内的不确 定性 , 导致对举报线索的初查与处理在控告申诉 部门的割裂 , 初查后的立案工作完全被纳人了 自 侦部门的侦审一体化机制中 。 对这一工作模式作 上述的清醒认识 , 是笔者本文对 自侦案件的立案 与侦查探究的基点 。喜欢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请大家收藏:(www.qibaxs10.cc)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七八小说更新速度全网最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