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 , 因此 , “ 随意 ” 和 “ 情节恶劣 ” 成为殴打他人构成 犯 罪的必备要件 , 对于 “ 情节恶劣 ” , 目前有关观点 已 经明确 。 但如何界定 “ 随意 ” , 目前尚未有一个统 一的标准 , 因而在司法实践 中带来一些争议 。 一 种 观 点认为 , “ 随意 ” 就是没有任何原因 、 理由 , 行 为 人 的殴打行为完全出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冲动 。 如 果 “ 事出有因 ” 而殴打他人 , 由于侵害对象是特 定 的 , 事由也是特定的 , 不属寻衅滋事罪 , 如果造 成 他 人伤害或死亡 的 , 应适用刑法第 犯 条和 条 处罚 。 另一种观点认为 , 界定行为人 “ 殴打他人 ” 是 否属 “ 随意 ” , 应该考察其主观动机是不是出于 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 良俗 , 逞强斗狠 , 抖威争霸 或 发泄不满 , 寻求刺激 , 或打人取乐 , 把 自己的一种 不 健康的心理满足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。 如果 出 于 以上动机 , 即使行为辩解其殴打他人是 “ 事出 有 因 ” , 亦应 以 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。 笔 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。 “ 寻衅 ” 就是寻找理由 、 借 口 , “ 衅 ” 即嫌隙 、 争端 。 所以行为人在实施 “ 殴 打 他人 ” 行为之前 , 行为人总要寻找某些理由和 借 口 , 来为他某个殴打他人的行为作伏笔 , 找 由头 , 让被害人被打了还不敢声张 。 所以界定 “ 随意 ” , 应 着 重考虑三点 首先是 , 也是首要的前提 , 即前述 第二种观点是主观的动机 , 这是区别此罪与彼罪 的 重要标准之一 第二 , 看行为人是否 “ 一时兴 起 ” 、 “ 临时起意 ” 。 一般来讲 , 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 胜 , 抖弄威风 , 打人取乐 的心理 , 注定使行为人对 自己行为随心所欲 、 完全视其感觉 , 视其需要 决 定 。 行为人的心理不 是考虑 “ 能不能打 ” , 而是考 虑 “ 想打不想打 ” , 以致以 “ 管他能打不能打 , 想打 就 打 ” , 在这种情况下 , 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就是出 于 流氓动机的寻衅滋事 第三 , 看行为人是否经常性 地 殴打他人 。 因为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客体还表 现 为 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, 犯罪后果所影响的非 只 一人一事 , 它的特性之一就是动不动就打 , 经常 性 地打 。 表现为 “ 多次殴打他人 ” 或 “ 殴打多人 ” 。 第 四 , 看它所谓 的 “ 事出有 因 ” , 是一种有违常理和社 会公序 良俗的 “ 借口 ” , 是一种毫无道理的 “ 原因 ” , 还是确实 “ 事 出有 因 ” 。 对是否确属 “ 事出有因 ” , 司 法机关不应受行为人辩解的影 响 , 应客观独立 地 进 行判别 。内容摘要:刑法第 293 条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,并列举了四种客观行为,但由于该罪 行为方式呈现出的多样化特征,使得它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侵犯财产权利等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这章没有结束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 十分相似的地方,特别是寻衅滋事罪在新形势下出现了新的特点,因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,需 要加以探讨和解决。 关 键 词:寻衅滋事 罪司法认定刑法 寻衅滋事罪作为从 1979 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解出 来的一个罪,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罪。立法者期望通过 对原流氓罪分解定罪,使新设立的寻衅滋事罪语义明确,罪 状具体,改变原流氓罪罪状笼统模糊的状态。但由于刑法没 有明确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所需的“情节严重”和“情节恶 劣”的标准,并且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与刑法分则中 其他犯罪的犯罪表现形式极为相似、甚至相同,造成司法实 践中,在对该罪认定时,容易将本罪与非罪,以随意殴打他 人的方式实施本罪与故意伤害罪,以强拿硬要的方式实施 本罪与抢劫罪,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方式实施本罪 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相混淆。因此,本文试图结合具体案 例,就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本罪与非罪、本罪与故意伤害 罪、抢劫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之间的区别进行比较分 析,力求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。 一、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,成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必 须是情节恶劣、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。 因此,寻衅滋事罪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别主要是看寻 衅滋事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。 (一)“情节严重”和“情节恶劣”的判断 由于刑法只是笼统的规定“情节严重”或“情节恶劣”才 能构成犯罪,对于何种情形属于“情节严重”,何种情形属于 “ 情节恶劣”,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,并且立法机关也没有作 出立法解释,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对此作出统一的司法解 释。这样造成司法实践中,各地的适用标准不统一。如浙江 省人民检察院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浙江省公安厅《关于 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规定了属于刑法第 293 条中的“情节恶劣”或“情节严重”的情形,包 括:( 1)在两年内实施 3 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;( 2)随意殴 打他人造成 1 人以上轻伤或 3 人以上轻微伤的;( 3)追逐、 拦截、辱骂他人,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、工作,或者造成他 人精神失常、自杀等严重后果的;( 4)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 值人民币 1000 元以上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2000 元以上或 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 1 万元以上的。再如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、江苏省公安厅《关于办理聚众斗 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》中对寻 衅滋事罪的犯罪情节作了更具体的规定,如殴打他人,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,属情节恶劣:( 1)随意持械殴打他人;( 2)随 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,造成被害人轻伤等后果的;( 3)随意 殴打多人、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者以打人取 乐引起公愤的;喜欢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请大家收藏:(www.qibaxs10.cc)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七八小说更新速度全网最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