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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9章 草寇与冠军(二十九)(1 / 1)

“量刑反制定罪”往往意味着罪名定性错误,而 我们倡导的例外情形实际上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高 度协调并且正确适用。质言之,寻衅滋事罪基本法定 刑最高为五年某种程度上也有些许的道理: 一是寻衅 滋事罪出于寻衅动机,比一般的犯罪在主观上更加恶 劣 二是寻衅滋事罪不仅侵害个人利益,而且侵犯社 会法益 三是寻衅滋事罪以情节恶劣、严重或者造成 严重混乱为要件,说明社会危害性较大。 寻衅滋事罪必须具备寻衅动机,但是这并不代表 其他罪名就不能出于寻衅动机,寻衅动机实际上无法 有效区分故意伤害罪和其他一般罪名,最典型的例子 就是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,寻衅滋事罪 已经无法规制,往往只能转而适用故意伤害罪或者故 意杀人罪,这时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是包含了 寻衅动机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。另外根据 笔者补充性辅助地位的立场,尽管一个犯罪行为同时 符合寻衅滋事罪( 暗含着具备寻衅动机的主观内 容) ,也符合其他普通罪名,但是还是应当优先适用 其他普通罪名,既然允许适用其他普通罪名,那就意 味着其他普通罪名并不排斥寻衅动机。举例而言,甲 在某水果市场上以扰乱他人生意作为要挟,强拿硬要 多家商户财物 4000 余元,影响恶劣。有论者分析的 思路是,尽管甲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,并且达到敲 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标准,但是因为该案发生在水果市场,具有公共性质,使多家商户遭受财产损失,也使 消费者无法消费,所以,相比而言甲对社会秩序造成 的危害更为严重,应当定寻衅滋事罪。[ 21]笔者不敢苟 同,该论者认为社会秩序法益重要性超过个人财产法 益,而且实际上运用了想象竞合犯的原理,但是笔者 基于补充性辅助地位的主张和立场,仍然坚持认为应 当优先适用普通罪名即敲诈勒索罪。当然,其论述对 甲的主观动机并没有进行考量和阐述,实属疏漏,因 为要想定寻衅滋事罪必须具备流氓动机或者寻衅动 机。然而,即便甲具备了寻衅动机,在符合敲诈勒索 罪的构成要件时,笔者仍然主张定敲诈勒索罪。 寻衅滋事客观归罪有一个重要表现,那就是明明 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的一些行为统统科以寻衅 滋事罪,而对动机、目的、罪过内容和形态在所不论。 当故意伤害有轻微伤的故意,造成轻微伤的结果时, 学界、实务界都存在误解,普遍认为此时不构成犯罪, 这是错误的,因为此时可以按照自诉案件处理。公安 机关对于该情况如果可以认定为属于寻衅动机、随意 殴打以及情节恶劣,理所当然地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立 案处理,如果欠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,那么可以给 以治安处罚处理,治安处罚也不会影响自诉的提出和 进行。当故意伤害有轻伤故意,造成轻伤结果时,构 成故意伤害罪,虽然同时有可能还符合寻衅滋事罪的 犯罪构成,但是笔者主张原则上仍然定故意伤害罪, 不轻易染指寻衅滋事罪这个“口袋罪”。故意伤害有 轻伤故意,但是造成轻微伤,如果不认为是故意伤害 ( 轻伤) 未遂,那就违背了主客观一致的原则,是客观 归罪化和唯结果归罪化的重要体现。如果情节轻微, 可以根据《刑法》第 37 的规定,作免予刑事处罚处 理。事实上,根本就找不到按照故意伤害轻伤未遂处 理的实际案例,这似乎成了司法惯例,实务中要么就 不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而直接认为无罪,要么想方设 法套用寻衅滋事罪等罪名。是故,笔者提倡不被传统 错误观念和做法所束缚,大胆适用故意伤害未遂,符 合刑法规定和法理精神,唯有此,才能真正做到罪刑 法定以及罪责适应。另外,故意伤害主观上有重伤故 意,客观上有可能未造成任何伤害、造成轻微伤、轻 伤、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结果。在没有发生重伤害结果 仅仅发生轻微伤的情况下,应当以故意伤害( 重伤) 未遂定罪量刑。肖传国雇凶伤害案就是适例,肖传国 因为方舟子和方玄昌在网络等媒体质疑其学术成果,雇凶殴打两人,造成方玄昌轻微伤,方舟子本来完全 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却转向于寻衅滋事罪,忽视或者回 避了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根 本 没 有 寻 衅 动机等实际情 况。[ 22]故意伤害在主观上不能够判断是轻伤害故意这章没有结束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 还是重伤害故意时,应当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, 就低认定为轻伤害故意为妥。 三、民事、行政责任对寻衅滋事罪“口袋”属性的 限制和消减 对于寻衅滋事的三种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处 理,本文主张尽可能通过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去消 减刑事责任,并提倡寻衅滋事罪处理上试点引入和解 制度。下文将分别从三种责任概述、刑事责任和民事 责任关系、以及和行政责任三个方面对寻衅滋事罪 “口袋”属性的限制和消减予以论述和探讨。 ( 一) 寻衅滋事的三种责任 刑罚制裁具有强制性和最为严厉性,由于它同药 效大的药物一样伴有副作用,判断以什么作为刑法的 对象时,必须慎重考察对某种行为是否必须动用刑罚 来抑止,而且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,只需要通过民事 手段或者行政手段予以解决,没有必要科处刑罚,是 为刑法的谦抑性、补充性和断片性。[ 23]P25 - 26 寻衅滋事 也一样,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动用刑法,如果能够通 过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就可以解决和处理,就不应 该再科处刑罚。 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聚合,是指行 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具有民事违法、行政违法和刑事 违法等两种以上的属性,涉及两种以上不同性质法律 责任的情况。喜欢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请大家收藏:(www.qibaxs10.cc)我的天涯和梦里,你都在七八小说更新速度全网最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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